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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概述         ★★★ 【字体:
招标投标概述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0    

3 评标、定标。(1)采购实体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所有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其代表均可出席开标。采 购实体当众宣布投标书已开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2)为有助于评标,采购实体可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对其投标书做出澄清,但澄清者不得改变投标书中的价格等实质事项,或为了使 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而做出变动。(3)若投标书有些小偏离但并未实质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仍应被视为符合要求的投标。除非出现下述几种情况:提交投标书的供 应商或承包商不合格;投标书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或承包商直接或间接地给予采购实体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官员以酬礼,或提议给予任职机会作为利诱。(4)采购实体应根据招 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确定中标者。中选的投标应为:(1)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若投标价格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表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汇率将其换算成同一种货币),或(2)按 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确定为估值最低的投标(这些标准应尽可能客观、量化,且应指明其在评审中的相对比重)。在采取后一标准时,采购实体可以只考虑以下因素:投标价格;操作 、保养和修理费用;功能特点;完工时间;付款条件和保证;对本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产生的影响;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中有多少国产成分;该投标提供的经济发展潜力 ;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等等。(5)为促进本国工业发展,提高本国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竞争能力,在本国采购条例许可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可在评标时对由国内承包商承办工程的 投标、拟在国内制造货物的投标、由国内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投标给予一个优惠幅度。只要国内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或建议与总的最低价投标或建议相比,价格差额不超出优惠幅 度范围,就可以被选定中标。(6)无论是否进行过资格预审,采购实体可要求中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证明其资格。不能证明的,采购实体可拒绝其投标并从其余投 标中另外选定一个中标者。(7)有关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实体不得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谈判。(8)采购实体应 尽 快把中标通知发给提交该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通知发出之时采购合同即告生效。尽管如此,采购实体仍可要求与中标者在通知发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签署一份书面合同。在通知 发出到合同签署这段时间里,采购实体和中标者均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行动。(9 )中标者未能按要求签署合同或未能提供履约担保时,采购实体可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 再选定一个中标者,也可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10)在采购合同开始生效和中标者提供了履约担保之时,应向其他投标者发出已订立合同的通知,其中列明中标者名称、地址及合同价 格。

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的目的和原则

“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那些负责实施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提供贷款予以部分或全部资助的项目的人员,了解在采购项目所需货物和工程(包括有关服务)时所应作出的 安排。简言之,“指南”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有关项目中货物和工程(包括 相关服务)的采购,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等,相关服务指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和初期维修等。“指南”不适用于咨询服务,咨询服务适用“世界 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

项目实施所应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取决于具体项目的不同情况,尽管如此,以下四条原则是世行贷款项目在采购中必须执行的:(1)在项目实施包括有关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中 ,必须注意经济和效率;(2)世行愿为所有合格的投标商提供竞争合同的机会;(3)世行愿意促进借款国本国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4)采购过程要有较高的透明度。

(二)投标资格

鉴于世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会员国国民提供的,以及在会员国生产的,或由会员国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因此,会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投标商无资格参加那些由世行提 供全部或部分贷款的项目招标。

在下列情况下,会员国的企业或会员国制造的货物也可能被拒绝投标:(1)根据法律或官方 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有商业往来;(2)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作出的决议 ,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货物或向该国的企业、个人支付货款。

凡被借款人聘请承担某个项目咨询任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得为同一个项目提供货物或工程。

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除非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且按照商业法运作,否则不得参加投标。贷款项目下的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投标。借款国的供货商或承包商可 以独立投标或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

(三)国际竞争性招标

世行认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因此要求借款人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工程。只有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情况 下,才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必须事先在具体项目的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

1 合同类型和规模

单个合同的规模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对于需要多种土建工程和货物的项目,通常把工程和货物的各主要部分分别招标。若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可以单独分开的设备或 工程,借款人可以对单个合同进行招标,也可对一组类似的合同进行招标。所有单项和组合投标都应在同一截标时间收到,并同时开标和评标。

在某些情况下,如特殊加工的工艺、需采用紧密联合方式生产或特殊性质和工程,可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设计、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工程建设等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或者采用另一 种作法,即借款人负责设计与工程,只对项目所需货物与工程的供应和安装进行招标。在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中,不可能事先拟好全部技术规格,以及在采购那些技术发 展快的设备时,可采用两步招标方式。投标人首先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第二步提交最终的 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2 公告和广告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借款人应向世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世行将安排该公告刊登于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及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 采购的范围,借款人负责采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以及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定日期。

借款人还应将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刊登在本国普遍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 应在官方杂志上刊登),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的厂商。鼓励借款人将通 告发给有可能成为供货商和承包商的国家使馆和贸易代表处;对于大型的、专业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还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杂志 报纸或贸易刊物上。通告应留出足够时间,使潜在投标商能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标书。

3 资格预审

在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 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为确保招 标通告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厂商,或确定承包商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借款人可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应以投标商圆满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并考 虑如下因素:投标商的经历和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的情况,人员、设备、施工和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等。

资格预审前应发布通告,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商均可获悉资格方面的明确要求。预审后应将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并向通过资审的投标商提供招标文件。资审时提交的信息在授予合同 时应加以确认和校正,若判定一个投标商无能力或资源履行合同,可拒绝授予合同。

4 招标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为投标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他们做好投标准备。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 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评标和中标标准,以及必要的保证金格式附件等。如果允许根据替代方案投标,还应说明可接受的条件和评价方法。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发 布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并尽可能少做改动;无标准招标文本,使用世行认可的其他国际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

(2)投标保证金。为对借款人提供合理保护,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数额(数额不宜过高,以免影响投标积极性)。保证金可采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 银行出具的保函等。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四周内一直有效,以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投标商落标,应及时退还其保证金。

(3)澄清。借款人应向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信息,以确保他们有同等机会按时获得额外信息。还应允许投标商合理参加项目现场;对工程或复杂的供货合同,特别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 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错误的校正或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应在投标截止前的足够时间内寄给每个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在必要的情况下投标截止 日期应延期。

(4)技术规格。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技术规格应鼓励广泛竞争,因此借款人应尽可能采用国际认可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合适,可以采用国内标准。技术规格应以货物或工 程的特征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商品目录等;如果为澄清不完整的技术规格而必须引用某一商标或商品目录时,必须加上“相当于”的字样。

(5)报价及其调整。货物投标时,国外的应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的价格(CIP ),国内的现货或制造组装的货物报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Exworks)。若投标商承担运输、安 装、调试等其他相关服务,还应要求其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在交钥匙合同中,投标商应报在现场安装厂房的价格,包括设备供应、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以及合同中包括的其他服 务等全部成本,还应包括关税、税收等(除非招标文件有相反规定)。在工程合同中,投标商应报完成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包括关税及其他税)。

投标文件中应说明投标价是固定不变的,或根据合同中主要成本构成的变化进行调整。交货或完工在18个月内的简单合同通常没有价格调整规定,超过18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有价格调 整规定。此外,设备类合同不管交货期长短均为固定价格,不需要规定价格调整条款。价格调整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或根据投标商提供的票据证明进行,采用哪种方式、公式必须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6)运输和保险。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投标商要提供的保险的种类和条款,运输保险支付的赔偿应至少是合同金额的110%,工程合同通常要求承包商投一切险。若借款人希望将进口货物 的运输和保险留给本国投标商,应要求投标商在报CIF和CIP价外,还应报离岸价(FOB)或成本运费价(CFR)。借款人可按照FOB或CFR条款签订合同并自己安排运输和保险。

(7)货币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投标报价时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投标商可使用任何会员国的货币报价,也可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报价;若用不同外币表示总报价,币种不得超过三 种。借款人可要求投标商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货币表示的国内费用的比例。在工程招标中,借款人可要求投标商全部使用当地货币报价,连同要求使用不超过三种外币支付借款国以 外的预计投入物,要说明占投标价的比例和计算时使用的汇率。

为便于比较报价,投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换算成借款人选定的一种货币,换算的汇率来源和具体日期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日期不得早于截标前四周,不得晚于原投标 有效期期满当日。

(8)付款。合同价款应按中标商表示其报价的货币支付;若要求以当地货币表示报价,而投标商要求用外币支付一定比例,应根据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进行付款,以保证报价中外币部 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供货合同应在同和验收后付清全部货款,涉及安装调试的,可保留一部分待供货商全部履行义务后支付。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合同,应规定适当 的预付款;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根据进度付款。

(9)履约保证金。工程招标文件中应要求一定的保证金,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保证金可采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一部分保证金应展期 至工程完工之后,包括借款人最后验收前的责任缺陷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每次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至最后验收为止,可以允许承包商在临时验收后用相同金额 的保证金代替保留金。

供货合同中是否需要保证金,取决于具体货物的市场状况和商业惯例,借款人可以要求供货商提交银行保函,或扣除一定百分比的付款作为保留金,保证金或保留金都可包括保证期的 义务以及安装调试的要求。

(10)合同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范围、借款人和供货商(承包商) 的权利义务,以及借款人聘任的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的职责权利。合同中还应规定不 可抗力条款,在拖延交货、货物工程不符合性能要求等情况下的违约赔偿条款,在交货或完工早于合同规定时间下的奖励条款,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条款等。

5 开标、评标和授标

(1)投标。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投标书的准备时间应不少于招标通告刊登之日或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6周;如为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不少于12周。投标商应用邮寄或手递的方式提 交标书,招标通告中应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及地点。

(2)开标。开标时间应与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相一致。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商或其代表可出席。开标时应宣读投标商名称、投标总金额,以及替代方 案投标的总金额(如果有的话)。开标应做记录,并抄送世行一份。投标截止日后收到的投标,以及未开封和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3)澄清。投标截止期后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修改投标书。借款人可要求投标商就评标所需问题进行澄清,但不得要求或允许其在开标后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或价格。澄清的要求 或投标商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开标后至宣布授予合同前,有关检查、澄清、评标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商或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4)检查。借款人应审查投标书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投标条件;签字是否合适;是否提 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是否与招标文件所列条款、条件及规格有实质性偏离或保留);总体上是否符合要求。一旦开标,不允许投标商纠正或撤回其实 质性偏离或保留内容。

(5)评标。合同应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应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运输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 设备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备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上述因素应尽可能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 中规定相对的权重。

评标应以国外进口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和借款国供应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 虑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价格。在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商的投标应包括负责交纳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借款人应以此为基础评价和比较标书。工程的评标应严 格采用货币化方式进行,任何因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的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借款人应编写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说明建议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

(6)国内优惠。根据贷款协定中达成的协议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标时可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在比较借款国国内制造货物的投标和国外制造货物的投标时,可给予 其国内制造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规定限额的会员国的土建工程,在比较其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和国外承包商的投标时,可给予其国内承包商一定幅 度的优惠。具体评比办法见“指南”附表二,在最低评标价为提供来自国外或进口货物的投标时,通常对其投标价加上金额相当于非关税减免进口商进口该货物时必须缴纳的关税或其 他费用;在关税和费用超过货物CIF、CIP价的15%时,以这种货物CIF或CIP价格15%为准,然后再与国内最低评标的投标比较。在土建工程中,可给予国内承包商7 5%的优惠。

(7)投标有效期延长。借款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授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商延长其投标有效期。无论何时要求延长 投标有效期,其投标保证金不应被没收;投标商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也同时被要求延长。

(8)资格后审、授予合同。若没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商应被拒绝,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类似审查。

借款人应将合同授予具备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其投标已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

(9)废除所有投标。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投标书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废除所有投标。不允许仅为获得最低价格而废标和以同样的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借款人 应在重新招标前对废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废标是因为缺乏竞争,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是因为大部分或全部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 提交新的标书,或征得世行同意只要求那些在第一阶段投标的投标商提交新的投标;如果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估算成本,借款人应调查原因并重新招标,也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谈 判以取得满意的合同。废标、重新招标或谈判都必须事先征得世行的同意。

(四)其他采购方式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可能更加合适,世行与借款人可在贷款协定中加以明确。世行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承包商的评标优 惠政策只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不适用于其他采购方式。

1 有限国际招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小或供货商数目有限的采购,是一种不刊登广 告而直接邀请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借款人应从足够广泛的潜在供货商名单中寻求 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除广告和国内优惠外,其他都适用。

2 国内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因下述情况预计国外厂商不会感兴趣的采购;合同金额 较小、工程地点分散或时间拖得很长、劳动密集型工程、货物或工程的当地价格低于国际市 场价格、行政或财务负担明显超过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优势等。一般仅在国家刊物或官方杂志上刊登广告,招标文件可使用本国官方语言,投标和付款用本国货币。

3 询价采购。即对几个(通常三个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适于采购小金额货架交货的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

4 直接签订合同。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法,适用于(1)现有货物或工程合同是按照世行 接受的程序授予的,需要续签以增购或增建类似性质的货物或工程;(2)为使设备或零配件 标准化,以便和现有设备相配套,向原供货商增加订货,增加部分的数量应少于原采购数量;(3)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某一 供应商处采购关键性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5)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

5 自营工程。即借款人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建设的工程,主要适用于:(1)事先无法确定 所涉及的工程量;(2)工程小而分散或位于边远地区,有资格的承包商不可能以合理价格投 标;(3)要求必须在不破坏在建项目的情况下施工;(4)不可避免的工作中断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要比由承包商承担更为合适;(5)需要迅速采购行动的紧急情况。

6 某些情况下从联合国专门机构采购小批量的现货,可能是最经济有效的方式。

7 如果世行贷款给中间金融机构,再由中国金融机构向子项目的受益者(个体、私营企业或 公共部门的商业企业)转贷,采购通常由各个受益者按世行可接受的当地商业惯例进行。除 非单台设备金额很大或可以对大量的相同货物打捆进行大批量采购时,才可能使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8 如果世行参与对一个通过BOO、BOT或BOOT方式采购的项目提供贷款,此类合同项下企业的 挑选应按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进行,被选定的企业可采用自己的程序从合格来源 地自由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如果该企业不是通过上述程序选定的,设施所需并由世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进行采购 。

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能够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协议》第9、10、11、12、13、14、1 5、18等条规定了详细的招标程序,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程序三种 招标方式。公开程序,是指所有有兴趣的投标者均可进行投标;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投标;限制性招标是采购实体可与各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根据第十五 条的规定,限制性招标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1)一项公开或选择性招标无人投标,或投标有串通情况或不符合投标的基本要求,或由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提出;

(2)艺术作品或因保护专有权或因技术原因等,决定了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商来供应这种没有竞争对象的产品或服务;

(3)因发生采购实体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的极为紧急的情况,通过公开或选择招标不能及时采购产品或服务;

(4)如更换供应商,采购实体将被迫购买不能与其现有设备或服务存在可互换性的设备或服务,故要求原供应商补充交货以替换或扩大现有供应、服务或装置;

(5)为进行研究、实验或原始开发目的,采购实体购买按其要求根据特定合同生产出的原型或首批产品或服务,但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续购不得采用限制招标;

(6)因未预见的原因使完成一项建筑工程需要额外的建筑服务(价值不超过主体合同的50%),而技术或经济原因决定了很难把这一额外服务从首批合同中分离开来,且分离将给实体带来 巨大不便,在此情况下实体需同实施相关建筑服务的承包商签署购买额外服务的合同;

(7)在根据第7-14条授予一项建筑服务合同后,该合同中的基本项目要求反复提供类似服务,并且有关实体已在首批建筑服务的采购意向通告中表明可能采用限制招标来授予上述服务 ;

(8)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

(9)只在短时间内出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购,包括非一般的供应商企业的异常处理、清偿和应收商业资产的处理,但不包括从正常供应商的一般采购;

(10)采购实体根据本“协议”的原则组织公开的设计竞赛,与获胜者签定合同。

1 除限制性招标外,采购实体应发布拟进行的采购的通告。

采用选择程序的,要发 布“拟购通告”,内容包括采购实体的地址;所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与数量;采用何种程序,是否涉及谈判;交货或完工时间;供应商提交要求被邀请投标或要求进入资格审查名单的 申请书,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及地点;供应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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